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5號原 告 王裕彰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高匯新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65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基本工資差額及加班費208,440元、資遣費12,764元、預告工資16,648元、特別休假工資8,410元、提撥6%退休金26,386元,合計272,649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9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3元(計算式:3,860元-1,987元=1,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