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9號原 告 陳明峰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