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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99號原 告 林佩萱被 告 晶城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3萬0,800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3,333元(1,000-667+3,000=3,333),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33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3,333-333=3,00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