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 洸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彥宏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2萬1,25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