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貿字第1號上 訴 人 澳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AYAT IND,. LLC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美金2萬8,65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95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