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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國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7號原 告 廖琇瑩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易勳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邱逸先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邱逸先法官現得獨任審判,本院合議庭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並經兩造同意,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邱逸先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 瑋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