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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審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建字第32號原 告 昶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郁安被 告 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