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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審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87號原 告 呂純蕙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 條第2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略謂其雖於卷附債權讓與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5頁,下稱系爭同意書)上簽名,然並未有為訴外人呂瑋麒之債務負保證責任之意,故依法提起本件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訴訟等語,查兩造已於系爭同意書第1條第7項約定,如有涉訟時,均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公司所在地亦在臺北市內湖區,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項規定及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均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