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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審重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鄭芳蘭

史佳穎林作榮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謝仲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返還債權等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