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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詮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宗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華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