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58號聲 請 人 Nelly Brow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狀係以英文書寫,不符法定程式,依前揭規定應補正與聲請狀內容相符之中文譯本。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