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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58號聲 請 人 Nelly Brown相 對 人 高雄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法定代理人 楊璧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狀係以英文書寫,不符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狀之中文譯本,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