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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66號聲 請 人 蕭○皙

楊○艶共同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相 對 人 湯善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蕭玉堂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聲請人蕭○皙為蕭玉堂之子女、聲請人楊○艶為蕭玉堂之配偶,均為蕭玉堂之遺屬,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給付、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非顯無理由。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