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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吳兆豐(財團法人惠昌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代 理 人 王淑美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惠昌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11、12、26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惠昌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於民國95年12月15日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95年12月26日登記(登記簿第16冊第54頁第978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2年9月1日召開第5屆第18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8、11、12、26、28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捐助章程修正之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法之規定相符等語,有該局112年10月11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1237966400號函在卷足憑。查財團法人惠昌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8、11、12、2

6、28條,其中第8、11、12、26條修正董事人數、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對財產之處分權及該財團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之歸屬,將期滿連任之董事人數由不得逾董事總人數3分之2,改為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並增列董事會之職權包含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擬議捐助章程修正、改(推)選、解任董事及董事長,另將董事會處分捐助財產之權限限於財團目的範圍內,暨將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堪認現行捐助章程確有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而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又上開修正後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8條部分,僅係增列最新修正日期,並未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此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登記即可,尚無庸經法院裁定許可。是聲請人關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

條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八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且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且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 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 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 四、各種計畫之審核。 五、組織及人事任免、薪 資案之審核及決定。 六、基金之保管、運用、 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 七、其他有關之重大業務 及董事會議決議事項 。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 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 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四、各種計畫之審核。 五、組織及人事任免、薪 資案之審核及決定。 六、基金之保管、運用、 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 七、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 八、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九、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十、其他有關之重大業務 及董事會議決議事項 。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 處分、設定負擔或變 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 變更。 四、推舉、選聘董事、董 事長及執行長(總幹 事或秘書或秘書長)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四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 本會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 處分、設定負擔或變 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 變更。 四、推舉、選聘董事、董 事長及執行長(總幹 事或秘書或秘書長)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四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 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62 條、第63條之情形,應聲 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 送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會就法人財產之處分 ,僅於財團目的範圍内,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悉歸高雄市政府(地方自治團體)或納入高雄市社會救助金專戶所有。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報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5年10月23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8年5月22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0年 11月1日。 本章程經報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5年10月23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8年5月22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0年 11月1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12年9 月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