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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張謨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文化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文化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文化堂捐助章程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文化堂董事長,本財團法人報經高雄市政府民國83年3月2日81高市民政三字第1482號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1年10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70頁第266號),茲因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於112年9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就捐助章程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變更如附表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係規定董事候選資格、提名及選舉方式,並增設副董事長一職,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附表:

項目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7條 無 候選董事資格 董事會換屆前四年,每年至少出席主日崇拜18次,四年達72次以上。 曾擔任本教會執事會壹屆且任滿三年(含)以上。 第8條 無 候選董事提名 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會並由董事長具名邀請本教會執事會全體執事(9位)召開聯席會議提名。 第9條 無 董事選舉方式 由本教會全體會友(堂議會)採不記名方式投票 第10條 本法人設董事七人,由本教會牧師提名在執事與會友中推選擔任。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依本條規定當選之董事七人組成董事會,主任牧師任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內綜理會務。(原第7條) 本法人設董事七人,牧者(在本法人中之正式名銜為「牧師」或為「傳道」)。牧者必須持有本法人所核發之聘書、聘書載有受聘期間並領有每月之薪資,應為一席董事。 董事任期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依第九條規定當選之董事七人組成董事會,董事互推1人擔任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內綜理會務。 董事互推1人擔任副董事長。副董事長於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