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楊慶煜(財團法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文教基金 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於民國83年3月11日報經核備成立,並經本院於83年3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2年10月23日召開第10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第18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10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係規定董事之資格,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8條部分,僅係增列最新修正日期,並未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此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登記即可,尚無庸經法院裁定許可。是聲請人關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