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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沙素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高雄愛加倍靈糧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督教高雄愛加倍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基督教高雄愛加倍靈糧堂(下稱靈糧堂)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而將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為靈糧堂之第二屆董事長,有112年度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附卷可查,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亦據其提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112年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表為證,堪信屬實。而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其對於靈糧堂變更捐助章程乙節,並無意見,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12年6月14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1231267700號函附卷可佐。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條文,係規定董事資格及遴選聘任方式,性質在於補充財團之管理方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立瑜附表: 項目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9條 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選出,經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任之。 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傳道人及其配偶除外)中選出,經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任之。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