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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黃德龍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永義防癌健康照護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永義防癌健康照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永義防癌健康照護基金會章程第八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而將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申請書附卷可查,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亦據其提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並有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31日衛部醫字第1121664616號之准予許可函附卷可佐。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條文,係規定新增常務監察人、常務董事之職務資格及遴選聘任方式,性質在於補充財團之管理方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條次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八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均為無给職,任期與董事同,由董事會選聘之,常務監察人由當屆監察人互選之。 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加法院為登記。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滿為止。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任期四年,由董事會選聘之,為無給職。 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加法院為登記。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滿為止。 新增常務監察人之職務。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三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並就常務董事中選 一人擔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事務。董事長請假、因故、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本長未指定或無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数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親自受請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街生福利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本長未指定或無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数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 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親自受請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街生福利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新增三位常務董事內容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