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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鄭博仁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禱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禱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高禱屋民國112年11月8日修訂之捐助章程第7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21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條文。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禱屋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9年12月10日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4條(詳如附表),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禱屋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登記處109年12月10日109證他字第401號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自屬利害關係人,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高禱屋於112年11月8日召開第3屆第7次董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21條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附表所示第7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21條「修正後條文」欄之修正內容,係增定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董監事身分限制、增設常務董事以及董監事會議得輔以視訊會議規定,性質上係屬該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及執行事務方法之組織、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且經本院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亦經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函覆尚無違反宗教法令相關規定等語在案,有該局112年12月4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1232599200號函存卷可參,故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