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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楊振添(即高雄市義消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之董事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義消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義消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義消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十、十

一、十八、十九條條文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義消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下稱義消安維基金會)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因修正條文性質上均屬該財團法人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義消安維基金會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112年2月24日第八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簽到單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乙節,亦提出112年2月24日第八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12年3月6日高市消防救字第11230720200號函、現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部分,係就董事之選任方式、監察人之職權、基金會擬具業務及收支計畫、辦理決算等事項所為之修正,確屬財團組織及財產管理重要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附表:法人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說 明 第七條: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1、依據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81號另公布「財團法人法」。 2、本修正條文於112年2月24日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十條: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六、章程修訂之擬定。 七、財產之處分。 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62條、63條之情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會就法人財產之處分,僅於財團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 第十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一條:監察人之職權: 一、本基金會財務狀況之檢舉事項。 二、決算表冊之查核事項。 三、業務執行違反捐助章程之糾察。 第十一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左列書表,會計師認證並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一、本年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基金收支報告表。 三、資產負債表。四、財產目錄。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左列書表,經會計師認證並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年業務工作報告書。 二、基金收支報告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前項工作報告、基金收支報告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余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