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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惠美代 理 人 林孟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敬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敬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十五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敬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0年8月28日報經高雄市省政府教育局以高市教四字第0000000號設立核備設立,並經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年9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冊、第301頁第713號)。因如主文所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提請第7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並申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3日高市教社字第11231580500號函報許可變更在案,依首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敬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條文對照表,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故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