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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海商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海商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