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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清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聲 請 人 王櫻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高雄市新興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向高雄市新興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於民國112年6月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2年8月28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第33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清償能力

1.於110年度無申報所得,111年度申報所得新臺幣(下同)1,151元,有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16,878元,聲請人前於110年12月30日、112年4月19日各領有理賠金6,060元、9,460元。

2.聲請人自陳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係打零工維生,月收入約18,000元;自112年3月2日起至11月10日間任職於宏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宏興事務所,聲請人稱勞保投保單位為彭玉玲會計師,雇主均為同一人),擔任會計,期間薪資依序為40,160元、37,600元、45,255元、35,590元、30,080元、32,000元、32,765元、32,000元、9,300元,合計共294,750元。

3.110年9月13日領有防疫補償15,000元、111年9月21日領有兆豐產物理賠金76,151元、111年8月25日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2,300元、112年領有全民普發6,000元。

4.父親王吉村於110年8月21日死亡,聲請人稱父親離世前都是由胞妹王櫻霙照顧陪伴,父親遺言全部遺產交由胞妹,故其他人均已向法院拋棄繼承。

5.上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5、61-6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5-17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63-167頁)、戶籍謄本(卷第19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77-8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53-5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01-105頁)、信用報告(卷第107-11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4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4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1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51頁)、存簿(卷第37-47、67-69頁)、健保投保單位記錄(卷第161頁)、收入切結書(卷第65、257頁)、在職證明書、薪資袋、薪資轉帳明細(卷第193-197頁)、宏興事務所回覆(卷第259頁)、理賠給付通知(卷第71-75頁)、父親除戶戶籍謄本(卷第203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卷第223-22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資料(卷第231-243頁)、各項地政稅費明細單、代收款項收款證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0年地價稅繳款書、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卷第245-255頁)、聲請人補正狀(卷第153-157、219-221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205-207頁)等附卷可參。

6.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其任職於宏興事務所自112年3月2日起至11月10日間之平均每月薪資35,512元【計算式:294,750÷(8+1/3)=35,512,本裁定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

303元(有房屋租金8,000元,卷第17頁),並提出出租人為胞妹王櫻霙之租賃契約書、繳納房租證明(卷第83-87頁) 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未逾此範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35,512元,扣除個人必要支

出17,303元後,尚餘18,20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6,210,336元,扣除聲請人名下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16,878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28年【計算式:(6,210,336-16,878)÷18,209÷12=28】始能清償完畢,佐以其57年出生,現年55歲,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