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聲 請 人 楊姵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楊姵佳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高雄市前鎮區調解委員會(下稱前鎮調委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向前鎮調委會聲請前置調解,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
調解不成立,嗣於112年3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第37至39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申報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260元,110年
度至111年度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7,174元(前於109年10月30日因次子之保險事故領取團險失能保險金805,260元,聲請人稱其中75萬元償還胞妹楊思文自伊配偶死亡後陸續資助之金額,其餘55,260元用於子女之醫療及生活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54,678元;又聲請人罹憂鬱症、恐慌症,屬中度身心障礙者,自陳無業,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6,358元、身障補助8,836元,並與長子、次子按月共同領取已殁配偶之勞保遺屬年金13,650元,111年5月起調為每月領取14,566元(平均每人4,855元),自111年3月起每月領取低收入戶加發補助750元,每年領取春節慰問金3,000元,另於110年6月3日領取行政院弱勢補助4,500元、同年月18日領取行政院疫情紓困補助10,000元等情,有109年及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1頁、第85至87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50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5至19頁)、債權人清冊(卷第23至29頁)、戶籍謄本(卷第16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31至13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75至8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67至172頁)、信用報告(卷第173至176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07至21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20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3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235頁)、身障證明(卷第237頁)、胞妹簽立之切結書(卷第495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89至129頁、第347至349)、佳璋診所診斷證明書(卷第261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409至447頁)、中國人壽函(卷第239至241頁)等附卷可參。聲請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雖有34,800元,惟考量勞工保險局就勞工投保薪資之審核,與本院調查認定聲請人清償能力,乃分別行使職權,本院不受其拘束。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本院認以聲請人目前每月領取之補助及給付共21,049元(計算式:6,358+8,836+4,855+750+3,000÷12=21,049),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始稱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
30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7,000元)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263至265頁)、房租證明(卷第14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3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配偶楊振賢於98年9月4
日殁,須單獨負擔長子楊○閎之扶養費,每月2,850元等情。經查,楊○閎係93年8月生,於109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罹患癲癇、行為與情緒疾患,且智能不足,屬中度身心障礙者,未就學,無業,每月領取身障補助8,836元,原每月與聲請人、胞弟共同領取勞保遺屬年金13,650元,111年5月起調為每月領取14,566元(平均每人4,855元),自111年3月起每月領取低收入戶加發補助750元,前於110年3月至111年3月領取低收入戶就學補助共89,012元,110年6月3日領取行政院弱勢補助4,500元,同年月18日領取行政院疫情紓困補助10,000元,111年12月28日領取防疫補償金3,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卷第163頁)、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67至271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505頁)、身障證明(卷第333頁)、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卷第40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55至25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15至21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21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48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37頁)、存簿(卷第325至331頁)在卷可查。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因楊○閎與聲請人同住,租金由聲請人負擔,而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楊○閎目前每月領取之補助及給付共14,441元(計算式:8,836+4,855+750=14,441),已逾前開標準,堪認楊○閎尚足以維持生活,聲請人支出楊○閎扶養費即非必要。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1,049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7,300元後,尚餘3,74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396,162元(卷第23至29頁債權人清冊),扣除聲請人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共81,852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51年【計算式:(2,396,162-81,852)÷3,749÷12=51】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