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 翁啟達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翁啟達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1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嗣經本院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裁定准予延長履行期限2年,仍無力履行更生方案,其後經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4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1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嗣因無法負擔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裁定准許延長履行期限2年,惟聲請人仍無法履行更生方案,遭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於104年7月向嘉義地院聲請就聲請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更生卷宗核閱無訛,亦有中國信託陳報狀供參(本案卷第298至346頁)。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74條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