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聲 請 人 周一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3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369元
、382元、285元,名下有2017年出廠重機車1部(排汽量155CC)、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股票690股,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26元(已扣保費自動墊繳本息163,063元)等情,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1至25頁)、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85頁)、陽信銀行函(清卷第165至167頁)、南山人壽函(清卷第317至323頁)等在卷可憑。
㈢聲請人於聲請時自陳於自立二路75號1樓老正興食堂任市場採
購搬運工作,時薪200元,每日工作3小時,全年無休,每月收入18,000元,並提出在職證明書(調卷第41頁)為憑。嗣稱原本在該址經營且未設立登記之金牌蔥油餅店任採購及店員,該店王老闆因年紀大退休,詢問聲請人接手意願,聲請人父親允諾出資,惟交由聲請人次子乙○○接手為負責人,並於111年10月27日以老正興食堂為名,辦理設立登記,仍繼續雇傭聲請人任採購人員,並提出乙○○於112年1月接受中嘉寬頻大港HOW玩誌採訪擷取畫面(清卷第189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187頁)為證。
㈣惟查,聲請人為鹽埕區老正興股東丙○○之子,綽號「可樂哥
」,其於109年11月23日、111年3月7日接受部落客訪問,表示與祥鈺樓王師傅聯手於自立二路打造店面,店面招牌各為「老正興可樂哥苓雅區中山二路332號」、「金牌獎蔥油餅前祥鈺樓王師傅」,嗣王師傅離職,自立二路店由聲請人繼續經營,店面招牌改為「老正興館金牌蔥油餅」,王師傅則自行至中華五路開設店面,且三立新聞台智富食代、東森新聞台、非凡新聞台非凡大探索曾分別於111年9月、10月、112年6月間至該店採訪,均由聲請人以老闆身份受訪、與主持人合照,並就該店之招牌蔥油餅、蘿蔔絲餅等之用料、製作過程、為何開設該店之歷程侃侃而談,而該店之FACEBOOK粉絲專頁(名稱為金牌蔥油餅正宗老正興)中,111年12月11日、112年6月25日貼文徵求員工、學徒之聯絡電話亦均係聲請人之手機號碼,112年1月1日貼文稱第四台來訪,交給小孩子來處理,讓他們開始來學習,圖片即乙○○接受中嘉寬頻大港HOW玩誌採訪之側拍,有新聞暨網頁擷取畫面可稽(清卷第43至54頁、第245至259頁、第386至405頁)。聲請人固於本院調查程序稱:一開始係伊與王師傅合作在自立二路開設攤位,惟實際係王師傅自己經營,伊僅替乙○○投資,投資之5萬元亦係乙○○支付,嗣因王師傅長期對女生員工性騷擾,伊就表示不願繼續跟王師傅合作,本來想把自立二路攤位盤予王師傅,但他不願意,故該攤位休息了一陣子,後來乙○○建議不如自己以老正興名義繼續經營,而接受採訪時,周宗銓亦有接受採訪,只是要呈現一代傳一代的效果,亦係節目製作時之要求,因周宗銓太年輕,不像老店繼承者,且因乙○○常不接手機,聲請人須幫乙○○過濾應徵人員,雖會建議錄取何人,但不一定完全採納等語。惟觀諸部落客之採訪文,王師傅離開後,該店並未休息,於設立登記前之111年3月仍有接受部落客之採訪,況聲請人既能以自己名義接受採訪,並能自行決定是否繼續與王師傅合作,亦能過濾應徵人員,難認聲請人未參與經營,僅係市場採購員工。再者,乙○○(89年1月生)如係老正興食堂之經營者,除中嘉寬頻以外之電視台採訪,應有其身影入鏡,且應無瑕再為兼職,惟乙○○自始至終均未於三立、東森、非凡新聞台之畫面出現,僅有聲請人與其他員工之身影入鏡,且乙○○於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老正興可樂哥餐館營利、薪資所得、111年度則申報威秀城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均與老正興食堂無涉,亦難採認老正興食堂僅由乙○○單獨經營。
㈤次查,老正興可樂哥餐館原名亞米脆皮烤鴨,104年7月16日
設立,由聲請人女友孫靜秋即甲○○任負責人,設立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106年5月23日變更設立址為苓雅區中山二路332號,並更名為老正興可樂哥餐館,107年1月29日變更負責人為乙○○(時年18歲),再於110年11月24日改由李松梅任負責人,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可證(清卷第141至147頁)。而東森旅遊雲曾於105年12月10日貼文稱可樂哥用自己綽號當店名,重新想把老正興招牌擦亮,原在北高雄,由於店面較小,加上外送客人多在南高雄居多,又再搬到中山二路現址,聯絡電話為聲請人之手機號碼,嗣108年10月3日、110年3月接受部落客、南方聲活採訪,亦稱聲請人為第二代老正興烤鴨老店老闆,綽號可樂哥,在中山二路332號以自己綽號命名,外送專線為聲請人之手機號碼,三立新聞台亦於111年1月18日採訪老正興可樂哥餐館,聲請人以餐廳業者之身分受訪,且109年9月4日三立新聞94要賺錢節目中,聲請人亦指控他人以老正興為名之餐館與其開設之老正興可樂哥餐館混淆,好像聲請人自己是冒牌貨云云,有新聞暨網頁擷取畫面可稽(清卷第29至41頁、第55至57頁、第358至373頁)。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僅稱採訪內容係為達到老店是三代傳承宣傳效果。然採訪內容自始至終均未提及乙○○,亦未拍攝其身影,且觀諸老正興可樂哥餐館設立址遷移過程,與聲請人接受採訪時所稱相同,且外送專線為聲請人手機號碼亦應係由聲請人告知採訪者,再觀諸自立二路蔥油餅店面與王師傅合作時,招牌亦有「老正興可樂哥苓雅區中山二路332號」等字樣,足認聲請人與老正興可樂哥餐館間之關係匪淺,惟聲請人卻始終未提及老正興可樂哥餐館,亦未提及其於該店之角色、工作及收入,反而一再陳稱僅擔任老正興食堂之市場採購搬運工作,時薪僅200元,每日工作3小時,每月收入僅18,000元云云,顯有隱匿財產及陳述不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未能詳實向本院陳報其財產收入狀況,使法院無從知悉聲請人實際經濟狀況而為斟酌。而法院衡量是否准許清算,須賴聲請人誠實陳報其實際生活收支狀況,始得酌定清算程序是否適宜、公平,然綜觀上開情節,聲請人並未據實陳述其收入財產狀況,堪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82條所定之情事,依前揭說明,其清算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