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惠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游豐維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呂亮毅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代 理 人 曹𦓻峸相對人即債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鄭穎聰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對人即債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遠傳電信)權人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甲○○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惟債務人如有消債條例第13
3 條、第134 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經查: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經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4號受理,於同年8月14日調解不成立,其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新臺幣(下同)0元,於109年11月12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又經追加分配,普通債權人受償0元,於112年3月17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追加分配終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本院函詢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未表示同意債務人免責。
㈡消債條例第133條
1.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2.債務人於108年12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情形⑴其於111年度申報收入233,639元,於112年1月至4月間在永城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薪資合計128,926元,於112年5月起在嬌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月薪約21,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據其陳明在卷(本案卷第151至153頁),並有勞保局被保險人勞保資料查詢(本案卷第5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6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6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99頁)、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55頁)、存簿及內頁交易明細(本案卷第173至205頁)在卷可稽。堪認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後仍有工作收入,最近之每月收入約21,000元。
⑵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而111年度、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其1.2倍為17,303元。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本案卷第153頁),應予採計。又債務人陳稱女兒於111年7月後,因成年未受債務人扶養等語(本案卷第151頁),因此未予核列。
⑶則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後之112年5月起每月收入21,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7,303元,仍有餘額。
3.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106年8月至108年7月)之情形⑴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有薪資、回饋金及退稅金等所得共607,076
元,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4至7頁)、存摺(調卷第78至82頁、清卷第30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8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23至24頁)、員工在職證明書(清卷第26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料查詢表(清卷第36至38頁)等在卷可稽。則其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為607,076元。
⑵關於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其陳稱與女兒共同租屋居住,每
月房租7,000元,未領取租金補助,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第三人即房東黃隆泰出具收訖證明書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在卷可稽(調卷第54至59頁、清卷第42、46頁)。而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6年度至108年度各為12,941元、12,941元、13,099元,1.2倍即為15,529元、15,529元、15,719元,合計二年之結果為374,026元(15,529×17+15,719×7=374,026)。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⑶債務人主張獨力扶養未成年長女,每月扶養費為8,000元。經查:
①長女李○睿係93年生,106至108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名下
無財產,未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學生證、存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調卷第53、61頁、清卷第20至22、27、39至41頁、本案卷第75頁)。再據債務人提出與前配偶李俊毅於100年12月6日簽立之離婚協議書所載:「女兒李○睿由聲請人單獨扶養、監護,兒子○○○由李俊毅扶養、監護。」(見清卷第28頁),堪認債務人與前配偶育有2名子女,於協議離婚後各負擔扶養1名子女,故債務人主張獨力負擔長女扶養費乙情,尚屬有據。
②扶養費用部分,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而債務人之女與債務人同住(本案卷第234頁),並無另行支出房屋費用,應扣除相當於房屋租金所佔比例約24.36%,以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加總二年之金額374,026元扣除24.36%後得出金額約282,913元,但債務人主張每月只要支出扶養費8,000元,合計二年之結果為192,000元,低於上開標準,應以192,000元為準。
⑷綜上,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607,076元,扣
除自己374,026元、女兒192,000元之必要生活費用,尚餘41,050元。
4.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受償總額為0元(司執消債聲字卷第
184、216頁,僅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獲取5,000元之報酬,債權人未受分配),低於該餘額41,050元,因此,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應可認定。
㈢消債條例第134條
各債權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人有何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事由,且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尚無合於消債條例第134條其他各款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事由,應不予免責。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程度後,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如附錄)。
四、又按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人未受全部清償前,債務人不得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此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查債務人尚積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費及滯納金107,650元,此有債權表在卷可佐(司執消債清字卷第134頁),因此債務人須全數清償此部分債務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附錄
一、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債務人因第 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 20% 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二、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應受分配額。附表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債權額20%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8,701元 3,244元 97,740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8,600元 2,248元 67,720元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3,346元 8,918元 268,669元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52元 1,811元 54,570元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4,025元 13,171元 396,805元 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1,161元 1,601元 48,232元 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4,102元 4,342元 130,820元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7,984元 1,646元 49,597元 9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5,553元 1,962元 59,111元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9,778元 1,924元 57,956元 11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4,750元 32元 950元 1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56元 7元 211元 13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遠傳電信) 21,851元 144元 4,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