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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洪素惠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楊林澂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洪素惠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3號受理,於109年6月2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裁定准自110年1月19日開始更生程序,嗣因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轉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准自110年5月18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新臺幣(下同)364,678元,經本院於110年10月26日以110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惟因債務人陳報其母親於110年9月11日殁,遺有房屋、土地各1筆,本院於111年5月10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裁定追加分配,全體債權人於追加分配程序已獲全數受償,並得發還債務人1,019,485元,經本院於112年5月17日以111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追加分配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則債務人之債務既已全數清償完畢,自應予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洪素惠應予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