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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謝明達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更生事件,聲請撤銷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旋於112年4月間清償其依更生方案應給付予聲請人之應繳總額,惟相對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還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元,倘依相對人每月所提之收支情形衡量(每月實際收入22,155元,每月生活支出22,0000元),實難於112年4月間即清償其更生方案應繳總額,可知相對人係以更生程序圖謀債務減免,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因此聲請撤銷更生等語。

二、按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1 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所提出更生方案,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7,800元,合計總清償金額為561,600元,經本院於112年1月11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認可,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相對人雖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將應按期給付予各債權人

之款項全數清償完畢,此經相對人自陳明確(本案卷第65頁),惟其辯稱:伊112年3月間收到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更生繳款帳號通知書,內容記載「公司現開放更生款可一次繳納完畢,即給予更生清償證明,另可避免若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請注意」等語,因此伊以為趕快清償完畢,才不會忘記繳納而受到不利益,導致伊急於清償完畢,進而向任職公司盛響實業有限公司預借薪資用以清償等語(本案卷第67頁),並提出更生繳款帳號通知書、向公司預支薪資之借據、清償證明書、任職公司製作之借款收支表為證(本案卷第73至83頁),堪認相對人所稱因向公司預支薪資始能一次清償更生方案所應給付總額,應屬可採。

㈢因此,尚難認相對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等情事,而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相對人確有隱匿財產,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更生,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更生
裁判日期: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