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拘字第8號聲 請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雍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林泰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所得稅法等行政執行事件(107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69013號等),聲請拘提相對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一日前拘提相對人林泰成。
理 由
一、按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義務人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1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行政執行法第14條、第17條第1項第5、6款、同條第3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泰成係義務人奕瑞企業行(合夥)之負責人,因奕瑞企業行欠繳民國106年度營業稅,相對人個人亦欠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健保費及交通罰鍰等,經聲請人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截至112年6月26日止,奕瑞企業行尚欠新臺幣(下同)7,012,480元、相對人尚欠2,926,809元。又奕瑞企業行106年度銷項金額高達120,365,644元,107年1至6月銷項金額亦達50,665,820元,107年扣除成本之課稅所得額為6,293,753元,1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現金仍有6,370,610元,另奕瑞企業行對第三人安恬貿易有限公司之貨款1,930,320元,已遭相對人於107年7月24日領走,可徵奕瑞企業行及相對人本應有能力清償滯欠款項,有必要請相對人說明其個人財產狀況及資金流向,並協助調查奕瑞企業行之財產狀況及資金流向,以便釐清是否尚有未執行財產及是否能提出清償計畫,而有通知相對人到場報告義務人財產狀況之必要。惟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命其到場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聲請人復命相對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相對人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且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5、6款、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聲請拘提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業據聲請人檢送行政執行案件卷宗所附資料為證,經核無訛,認有拘提相對人之必要,爰准予拘提相對人。
四、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