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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洪富吉 住○○市○○區○○路00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洪秋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33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11年度簡上字333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全部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規定。

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至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而言。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前述庭期之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予以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黃顗雯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裁判日期: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