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林應專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閱覽評議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11年度訴字第85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以為本事件及相關事件訴訟之參考,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等語。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依據上揭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之前」均不得公開,必須於「裁判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字第207號事件審理中,有歷審查詢清單在卷可參。
是本案訴訟現仍繫屬於第二審,尚未審結,自係尚未確定,核與上開聲請閱覽評議簿之規定不符,故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訴訟之評議意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