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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黃郭淑端

送達代收人鍾瑞彬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代 理 人 陳樹村律師複 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雪鳳、溫肇御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於本院111年訴字266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民國112年8月11日開庭之內容,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訴字266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之原告,其敘明為明瞭本次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所為聲請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