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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林秉弘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複 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竣樑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案號: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建字第二十一號事件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1號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下稱系爭本案事件)之原告,經法院闡明本案關於請求權基礎及待說明事項,為確保訴訟攻防無遺漏,爰依法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本案事件之原告,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其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