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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林燈發相 對 人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添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係以其為本院112年度選字第4號請求選舉無效事件之原告,主張:為明瞭上開事件民國112年2月16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云云,具狀為本件聲請。惟聲請人並未敘明其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揭規定要件不合,不應許可。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趙彬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日期: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