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蔡慶鴻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蔡嘉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合迪公司)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407號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即相對人蔡嘉儒名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登記相對人蔡嘉儒名下如附件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3759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本院已查封系爭不動產在案。然系爭不動產實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12年度雄補字第501號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倘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系爭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恐受有無法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許於前揭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命或不命供擔保,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有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應斟酌該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倘予停止執行,是否造成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情,以為判斷。倘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尚待法院調查審認,則非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所應審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7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758條第1項所明定。又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此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稱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則依上開條文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取得或確認其權利歸屬狀態,係以登記之結果為判斷之依據,且應認定為該登記名義人所有,始符合上開相關法律規定之規範意旨。至登記名義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事宜(例如借名登記),僅屬其等彼此間之相對效力,在形式要件上尚難對外為不同於該登記狀態之主張。又按強制執行,因債權人之聲請而開始,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者,自應以債權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相對人合迪公司以上開本票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蔡嘉儒及第三人蔡嘉雯為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蔡嘉儒名下之系爭不動產,以及相對人蔡嘉儒及第三人蔡嘉雯對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存款債權及股票債權,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已查封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於系爭執行程序中,以系爭不動產為其所有聲明異議,並對相對人合迪公司、蔡嘉儒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先位依據民法第541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並請求相對人蔡嘉儒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登記予聲請人,備位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嘉儒間就系爭不動產為借名法律關係,現由本院112年度雄補字第501號異議之訴事件受理中等情,雖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案卷核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聲請人提出經本院於112年3月9日收受之民事異議訴狀為憑。是以,聲請人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中,係主張其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在相對人蔡嘉儒名下,聲請人為系爭房地真正所有權人,依聲請人主張內容及訴之聲明,即便其所言為真,亦僅得依其與相對人蔡嘉儒間之約定取得請求蔡嘉儒返還系爭房地之債權,尚無從遽予推翻上開登記狀態之效力,而無從排除強制執行程序。從而,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對系爭執行事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合迪公司聲請停止執行,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二)至聲請人對相對人蔡嘉儒聲請停止執行部分,相對人蔡嘉儒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並非債權人,此經本院查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在案,依據上揭說明,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者,應以債權人為相對人,聲請人自無從對系爭執行事件債務人蔡嘉儒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