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 告 謝明治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星磊律師被 告 楊謝錦雲
謝張秋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666元。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定。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謝張秋綢存在不當得利債權,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1月17日止為新臺幣(下同)7,130,000元,詎謝張秋綢於附表二丁欄所示日期,以戊欄所示原因,將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楊謝錦雲,製造謝張秋綢為不能維生之無資力狀態,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移轉所有權行為非出於買賣真意,實係出於贈與或其他不法意圖,且已害及原告債權,先位依民法第87條第1項、第242條規定,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債權關係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關係不存在,並代位謝張秋綢請求楊謝錦雲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回復登記為謝張秋綢所有;備位則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楊謝錦雲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回復登記為謝張秋綢所有。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價值為斷,參酌與系爭房地同路段類似條件如附表三所示房地之每坪交易單價為246,081元,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補正狀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98.47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為7,330,058元【計算式:(98.47㎡×0.3025×246,081元)=7,330,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定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330,058元。其次,原告主張其對謝張秋綢之債權金額算至112年11月17日止為7,13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及系爭房地之價額擇低計算,故核定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130,000元。又原告先備位請求相互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30,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6元。 2 表明先位聲明第3、4項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 理由:原告先位依民法第87條第1項、第242條規定,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債權關係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關係不存在,並代位謝張秋綢請求楊謝錦雲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回復登記為謝張秋綢所有,惟未表明代位謝張秋綢行使之請求權為何,依首揭規定,應表明之。 3 原告提出113年5月8日民事陳報狀,並未提出繕本,請提出繕本2份,及提出表明編號2事項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若有證物,均需含證物)。附表二: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原登記之所有權人) 丙(現登記之所有權人 丅(登記日期) 戊(登記原因)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謝張秋綢 楊謝錦雲 109年3月26日 買賣 2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門牌:鳳松路148號,建築完成日期:58年10月3日)。主要建材:加強磚造。層次:一層31.39平方公尺、二層51.6平方公尺、騎樓15.48平方公尺,總面積98.47平方公尺《換算為29.78坪》。 謝張秋綢 楊謝錦雲 100年10月24日 買賣附表三:
編號 建物門牌 交易日期 交易總價 交易總面積 每坪交易單價 1 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及所坐落之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4.52坪) 111年3月20日 5,180,000元 21.05坪 246,0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