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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 告 陳筱青

黃鴻文原告與被告李珍珍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