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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王孟娜即王伯玉之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王順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原為訴外人王伯玉所有,因恐原告妹妹將系爭房地出售,故辦理預告登記(民國103年8月14日收件寮地字第36510號,下稱系爭預告登記),被告為系爭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嗣預告登記原因消滅,其餘請求權人均已塗銷,被告經王伯玉通知仍未辦理塗銷,王伯玉嗣已死亡,王伯玉生前指定原告為遺囑執行人,而被告迄今遲未辦理塗銷登記,故訴之聲明第1至4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因涉及被告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斷。參酌系爭房地同巷弄、屋齡及面積均相似之4層樓透天厝,於112年間之交易紀錄有2筆,總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及7,250,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該2筆交易之每坪單價分別為124,432元(計算式:6,300,000元÷50.63坪=124,4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及137,129元(計算式:7,250,000元÷52.87坪=137,129元),本院認應以均價即每坪130,781元【計算式:(124,432+137,129)÷2=130,781】計算,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額應為6,809,283元【計算式:(157.23㎡+13.5㎡+1.39㎡)×0.3025×130,781元=6,809,283元】,又系爭預告登記之限制範圍為系爭房地之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69,761元(計算式:6,809,283×1/3=2,269,7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4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內厝 1073 670 41分之1 2 高雄 大寮 內厝 1073-69 47 全部 3 高雄 大寮 內厝 1073-81 167 41分之1

編 號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322 大寮區內厝段1073-69地號 大寮區景明街45巷2弄6號 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37.68 二層:37.68 三層:39.85 四層:37.68 屋頂突出物:4.34 總面積:157.23 陽台: 13.50 雨遮: 1.39 全部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