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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 告 MANUEL ALVAREZ-MONTESERÍN LAHOZ

JAVIER SIMÓ DE PEDRO

ANDRÉS INFANTES CORRALES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技術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