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0號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開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5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3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