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林珍妮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追加被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周秉國
王榕嬅
趙中善黃辰瑋
曾靜凰
馬慶豐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臨時股東會決議,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另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賴瑞徵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該臨時股東會決議經撤銷後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臨時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