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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大中物產株式会社(DAICHU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田中大三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蘇孝倫律師曾筑筠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望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374,492元【計算式:美金4,241,786.62元×30.5(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1月1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29,374,4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1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等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