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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許珠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韋朱間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