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 告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原 告 達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宗延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2,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