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 告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棠宇建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含證物)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