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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蘇永義原告與被告鄭詠霖等間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