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 告 陳岳彬被 告 陳岳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以附表所示土地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請求被告將附表「被告應移轉之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依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6,228,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現值 借名登記在被告之權利範圍 被告應移轉之權利範圍 請求被告移轉部分之公告現值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620㎡ 53,813元/㎡ 9分之2 9分之1 3,707,118元 620×53,813×1/9=3,707,118。 2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252㎡ 55,000元/㎡ 9分之2 9分之1 1,540,000元 252×55,000×1/9=1,540,000。 3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8㎡ 55,139元/㎡ 2分之1 6分之1 992,502元 108×55,139×1/6=992,502。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315.03㎡ 5,200元/㎡ 6分之2 6分之1 273,026元 315.03×5,200×1/6=273,026。 5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3,909.23㎡ 4,191元/㎡ 6分之2 6分之1 9,715,597元 13,909.23×4,191×1/6=9,715,597。 小計 16,228,2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