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 告 林瑞華被 告 詹金品
林素珍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347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被告受分配如附表所示分配次序之債權,其原本、本利及受分配金額,應予剔除。被告受分配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005,285元,即為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2,005,285元,有系爭分配表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
編號 執行債權人 即被告 分配次序 債權種類 原本金額 本利金額 分配金額 1 詹金品 一 執行費 243,784元 243,784元 2 詹金品 五 票款 31,975,500元 40,979,450元 765,125元 3 林素珍 二 併案執行費 12,800元 128,000元 4 林素珍 六 借款 16,000,000元 16,595,288元 309,850元 5 林素珍 三 併案執行費 144,000元 144,000元 6 林素珍 七 給付撫養費 18,000,000元 22,201,644元 414,526元 共計 66,376,084元 79,776,382元 2,005,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