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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李昜昇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被 告 今大夾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3-02-01